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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市或区卫生部门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市或区卫生部门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在申请人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后,本行政机关当场予以盖章,双方签定的告知承诺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对照本告知承诺书所列许可条件,进行筹备(含整改)事宜。开业之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市或区卫生部门,并提交附注所列的相应表格并按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的要求递交材料(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和证明文件(含合格的检测报告)。市、区卫生部门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卫生许可证;
  (2)首次检查时,对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然无法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减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