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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7-10 16:22:56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6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