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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本月实施 外贸企业迎来四大利好
2012-7-10 16:19:3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71日起执行。日前导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
   
据国税人员介绍,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利好。
   
导报记者获悉,2012年前6个月,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145.51亿元,同比增长14.8%,再创历史新高,有效地支持了外向型企业的发展。

利好一:管理文件全面瘦身
   
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出口退(免)税政策常有变化。此次文件的出台,对现行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对厦门市出口企业办理缴税和退税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利好二:未按规定办退不再按内销征税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按原来规定不予退税,同时须按内销征税。根据此次文件,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利好三: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
   
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11日出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14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418日 (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利好四:进口货物再出口可凭海关税单办退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